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392执5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群、崔茂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作出的(2020)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4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8476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978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6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群、崔茂海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劵、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20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群、崔茂海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3、2020年7月8日对被执行人崔茂海位于济南市××路××号楼的三套房产进行轮候查封。 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对被执行人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群、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崔茂海、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东、王群、崔茂海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20年11月20日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崔茂海持有的淮海融泰控股有限公司860万元的股权进行冻结。 6、2020年11月21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群、崔茂海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劵、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亦不要求悬赏执行,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未查到有效的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淑波
书记员  周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