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执1567号之三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崔茂海、崔禾惠、孙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计算至2020年1月19日为1076753.14元,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青岛公路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崔茂海、崔禾惠、孙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青岛公路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崔茂海、崔禾惠、孙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18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崔茂海、崔禾惠、孙进负担。 因被执行人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崔茂海、崔禾惠、孙进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纳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1、扣划了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92472.05元并已上缴国库;2、查封了被执行人崔茂海名下凯宴牌汽车一辆,由于所查封的车辆没有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3、经委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临沂市兰陵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经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直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陈金照
书记员 徐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