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甲3楼。
负责人:李明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季瑛,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8000号龙奥金座3号楼1901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淮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路中林路盛福花园29号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周成彬,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弄海园5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坤,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马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孙桂玉,女,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1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原权利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淮海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孙桂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00万元,利息651492.83元(上述利息计至2019年1月16日,嗣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付);2.**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淮海置业有限公司、***、孙桂玉在10500万元限额内对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2年3月4日向上述七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依法传唤,七被执行人均未到庭接受询问。
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七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市场管理部门、证券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2022年3月4日,本院委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审理中已轮候查封的孙桂玉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街××.28.30号2幢13层28号B1505不动产(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西字第1××5号)进行续封。本院分别前往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济南市房屋档案馆查询七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均未发现目前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分别于2022年6月13日、7月19日向***、孙桂玉及**集团有限公司、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淮海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七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文诚
审判员  邢攸军
审判员  顾 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英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