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天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民初1074号
原告:山东天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中央街西首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7900982W。
法定代表人:季光强。
被告:***,男,汉族,1981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口区。
被告: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60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00397332。
法定代表人:段守星。
被告: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8000号龙奥金座3号楼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40980788F。
法定代表人:崔茂海。
第三人:刘旗星,汉族,男,1983年5月4日出生,住东营市河口区。
原告山东天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旗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天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旗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旗星的起诉。
审 判 员 吴光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孙建明
书 记 员 董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