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2执恢6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三路293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8000号龙奥金座3号楼19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煜嘉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8000号龙奥金座3-20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泽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8000号龙奥金座3-20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淮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路中林路盛福花园29号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原名称:祥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7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执行人:***,女,195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9)鲁02执1180号,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72136681.42元,执行费239537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济南煜嘉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高新区的房产进行了进行了拍卖、变卖,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迄今未提交以物抵债申请。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