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312民初12332号 原告:***,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鼓楼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8000号龙奥金座3号楼19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合同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11月25日-2019年11月27日);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经工友***介绍到了被告承建的铜山区法院工程工地上干活,干安装工。2019年11月27日下午15:00左右,在铜山区法院的工地上,原告站在吊起的吊篮里在建好的法院大楼从下到上逐层安装槽钢,以备安装大理石外形美观,当吊到第四层时由于吊篮上方有用钩子吊起的槽缸(长6米左右),槽钢脱钩,不慎原告被掉落的槽缸砸伤右手。受伤后入住徐州仁慈医院,被诊断为:开放性手部损伤(右拇指)1.在腕和手水平的多血管损伤(右拇指双侧指固有,伴行静脉,指背静脉)2.在腕和手水平的多神经损伤(右拇指双侧指固有神经)3.开放性指骨骨折(右拇指,近节指骨)4.在腕和手水平的多处伸肌和肌腱损伤(右拇长伸,拇长屈肌腱)5.上肢撕脱伤(右拇指)6.皮肤挫伤(右手背),出院后原告向徐州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原告认为,原告是在被告处工作时受伤,因需要确认劳动关系,现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其诉情。 被告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9日,原告曾委托案外人***和案外人(原告称其为戴老板)商谈其受伤一事赔偿事宜,商谈中,戴老板称其挂靠被告从铜山法院承包一个工程,之后又分包给***,***工程没干完就找不到了。 另查明,1、原告在庭审中认可其系案外人***雇佣的工人,日工资300元,工资由***发放,现已结清,原告受伤后的医疗费是***支付。2、2019年11月27日,原告受伤至徐州仁慈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在腕和手水平的血管的损伤,2、在腕和手水平的神经的损伤,开放性指骨骨折,肌腱损伤,上肢撕脱伤,皮肤挫伤。3、2021年10月22日,徐州市铜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原告送达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齐备,不符合受理条件。 以上事实,有影像资料、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住院病案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认可其系案外人***雇佣的工人,工资亦由***支付,故其主张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伤情如属于工伤,可以依法向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被告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到庭视为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