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1执12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西侧。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龙奥金座**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黄金时代广场****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99,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黄金时代广场****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与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截止到2020年6月28日的利息5626194.48元,2020年6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付;二、被告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律师费损失35791.4元;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和截止到2019年9月27日的利息1227558.73元在五分之二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和截止到2020年9月27日的利息1227558.73元在五分之三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743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因被执行人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1.经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凯宴牌汽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雪佛兰牌汽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奥迪牌、桑塔纳牌车辆各一部;由于所查封的上述车辆没有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2.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739488.67元(其中213087元作为案件诉讼费已上缴国库、3041元作为案件执行费已上缴国库、574460.67元因山东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现在异议审查中)。3.轮候预查封了被执行人***购买的登记在济南高新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济南20170254730号的一处不动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济南20160055362号、济南20160055363号、济南20160055364号、济南20160055365号的四处不动产;轮候查封了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胶州市不动产。由于是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4.冻结了本院另案执行的(2020)鲁01执2296号案件中拍卖被执行人山东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余款6000万元,因在拍卖过程中,暂无法扣划。5.经在本院点对点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查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各被执行人高消费直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对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进行终本约谈,告之其本案财产查明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