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山东宏跃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玉泉北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宏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开发区大家洼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宏跃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宏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宏跃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潍坊宏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潍坊宏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