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6)冀06执265号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保调字第069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908859.93元,其中案件款7842248.69元已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银行账户,执行费66611.24元发放至本院执行费专用账户。
本院认为,某乙公司已将保定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保调字第0699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6)冀06执265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