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民终55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锦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智虎,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曲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宝芳,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艳,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曲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10元,减半收取4055元,由上诉人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春哲
审判员 季立耘
审判员 徐振平
二○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晓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