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执26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8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蒲城县。
被执行人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旅游度假区皇家上林苑。
法定代表人王锦锋,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98175元及迟延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西安华润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有保证金收入,本院已向西安华润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保证金,但因未到保证金的退还期限,该笔案款尚不能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公司在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旅游度假区皇家上林苑的住所地无人办公,申请执行人也找不到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2017年11月3日,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198175元及迟延利息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26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李华
代理审判员  张 鹏
代理审判员  董 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贺 甜
打印:相丽华校对:贺甜2017年月日送达
合议笔录
时间:2017年11月18日
地点:本院执行局321室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合议人:杨李华、张鹏、董超
承办人:杨李华
记录人:贺甜
杨:今天我们合议一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98175元及迟延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西安华润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有保证金收入,本院已向西安华润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保证金,但因未到保证金的退还期限,该笔案款尚不能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公司在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旅游度假区皇家上林苑的住所地无人办公,申请执行人也找不到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2017年11月3日,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198175元及迟延利息等。现在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张:除了保证金没有其他财产,保证金等到退还时间就可以执行,申请人也对此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董:本案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也找不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同意终结执行。
决议
本院(2017)陕0113执26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