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曲江唐艺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3执3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曲江唐艺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二路曲江池遗址公园管理中心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旅游度假区皇家上林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曲江唐艺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曲江唐艺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5541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人员前往被执行人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曲江曲江旅游度假区皇家上林苑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其予以信用惩戒。2018年9月10日,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告知。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25541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