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2执100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陕0112民初12693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822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劵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在协助单位有到期债权,本院已依法向协助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雅森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贺诚
助理审判员*琳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