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李世刚与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汇德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3民终6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中路518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雁雁,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汇德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西一巷3号汇丰小区1-30E。
法人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汇德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14)奇民一初字第2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14)奇民一初字第21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闫雪
审判员杨洁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万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