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3民终6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中路518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雁雁,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汇德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西一巷3号汇丰小区1-30E。
法人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汇德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14)奇民一初字第2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14)奇民一初字第21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闫雪
审判员杨洁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万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