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9执397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中路518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的(2021)新01民终7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45190.81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民终7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856042.81元(其中案款845190.81元、执行费10852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