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9财保34号
申请人: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
法定代表人:陈德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斌,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乐,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申请人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案件中案款4500000元。申请人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向米东区人民法院缴款保证金45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案件中案款45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阿依夏古丽
二 〇 二 〇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哈 力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