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涵基建筑有限公司

**、***等与山东涵基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1民初303号
原告:曹彬,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
原告:***,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涵基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宁,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55672096X5。
地址: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锦,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曲阜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令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49855350D。
地址:曲阜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中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海亮,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曹彬、***与被告山东涵基建筑有限公司、曲阜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曹彬、***负担。
审判员  翟学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闫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