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涵基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涵基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1民初951号
原告:渠祥涛,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燕,曲阜宇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山东涵基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宁,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55672096X5。
地址:曲阜市。
被告:毕研礼,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巨野县田庄镇栾官屯190号。现住济宁市。
原告渠祥涛诉被告山东涵基建筑有限公司、毕研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渠祥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7元,由原告渠祥涛负担。
审判员  翟学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