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涵基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涵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1民初1100号
原告:孔冉,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燕,曲阜宇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毕研礼,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田庄镇栾官庄屯190号,现住济宁市。
被告:山东涵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防山镇南河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55672096X5。
法定代表人:魏宁。
原告孔冉与被告毕研礼、山东涵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孔冉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冉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孔冉负担。
审判员  刘洪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一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