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8民初2603号
申请人:***,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
被申请人:***,女,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被申请人:唐山艺高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唐通路南侧富祥楼1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文中,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被申请人***、唐山艺高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唐山艺高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艺高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颖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