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08民初1280号
原告:***高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鹭港小区407楼1门501。
法人代表:高文中,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越同,该公司员工,男,1994年11月17日,汉族,居民,住唐山市古冶区。
被告:***,女,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联合压铸厂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端明路东侧201号。
负责人:冯艳,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泽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元,由原告***高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挺进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宋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