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6月25日出生,住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8月4日出生,住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湖南湘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娄星区月塘街。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娄底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娄仲调字{2015}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申请人***在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二、被申请人***自愿在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及其他损失74万元;三、如被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付清所有款项,则被申请人***除支付上述款项外,还应当自上述期限到期日开始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直到偿还本息为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偿还了20万元。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在财产。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缴存信息、保险理财信息,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

本院通过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旦

审判员  曾兴

审判员  陈辉


二○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曾宪华

书 记 员 王 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