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302民初7674号
原告:***,女,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男,汉族,1954年8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湖南湘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月塘街(职业技术学院旁)。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经济园区大井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湘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湘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湘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湘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