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302执保74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10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申请人:**,女,汉族,1985年1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4年8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申请人:湖南湘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长青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等名下价值1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价值100万元的诉前财产保全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2019)湘1302财保3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等名下价值1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