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07民初233号之一
原告:芜湖市千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巷镇迎江大道北侧原*巷社区办公用房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3996899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波,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女,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安徽爱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巷镇鸠江经济开发区百旺路12号办公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N0TLK8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芜湖市千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被告安徽爱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芜湖市千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千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33元,减半收取4417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37元,由原告芜湖市千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