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22民初1813号
申请人:芜湖市千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399689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繁昌华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95704700F。
法定代表人:项义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芜湖市千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繁昌华亿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芜湖市千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人民币10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繁昌华亿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市千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人民币10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繁昌华亿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耿韵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