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07民初23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市千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巷镇迎江大道北侧原*巷社区办公用房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3996899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波,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申请人:***,女,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申请人:安徽爱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巷镇鸠江经济开发区百旺路12号办公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N0TLK8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市千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安徽爱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作出(2020)皖0207民初233号民事裁定,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安徽爱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