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千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市千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07民初233号之一 原告:芜湖市千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迎江大道北侧原沈巷社区办公用房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3996899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女,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安徽爱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鸠江经济开发区百旺路12号办公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N0TLK8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芜湖市千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被告安徽爱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芜湖市千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千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33元,减半收取4417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37元,由原告芜湖市千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