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千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芜湖某某世纪发展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0203民初6025号 原告:芜湖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某某世纪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芜湖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装饰公司)与被告芜湖某某世纪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告芜湖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工程款883585.67元;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缴纳的投标保证金30000元;3.判决被告给付原告逾期利息24869元(以883585.67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10月5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0日原告中标承接芜湖金鹰精装住宅维修工程,中标后双方签订《芜湖某某项目精装住宅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关于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合同价款等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指示履行金鹰广场住宅维修工作,后被告又将金鹰写字楼户外其他零星工程及户外真石漆和空置房乳胶漆工程交原告施工。该工程于2021年11月19日全部完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2022年5月20日原告按要求报送竣工结算,2024年1月11日江苏永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芜湖某某项目精装住宅维修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书,该工程审定金额为2386005.67元。审计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付款,被告开始提出优惠几万元付款,后又说换了领导要再等等,至今未付。被告某某公司是被告某某公司的一人公司股东。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共同辩称,一、被答辩人根据一审结算审核报告主张欠付工程价款没有依据。答辩人不认可初审结算价款。答辩人根据合同约定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结算价进行了复审,应当以复审结算价款作为结算依据。《芜湖某某项目精装住宅维修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9.3.4条约定,对审计咨询单位和承包人完成的本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成果,发包人在盖章签字确认前如有异议,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审计咨询单位进行复核检查。对此,承包人不持任何异议,表示完全无条件理解和接受。承包人在投标和签订承包合同时,已充分考虑和无条件接受复核检查工作导致竣工结算完成时间延长造成的一切影响和损失,承包人承诺不会有因此再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诉请。经发包方、承包方、造价审计单位或者发包方指定的内部审计部门三方核对并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发包人内部审定部门在审计报告上签字后双方办理完财务清算手续后,结算价款以复审价款基数进行支付,发包人将按财务清算后应付款项一月内支付剩余结算价款。二、根据复审报告,案涉工程结算价款为1228776.35元,答辩人已经支付被答辩人1503183.57元,答辩人已经超额支付被答辩人工程价款,答辩人将另行起诉主张返还。三、答辩人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财务独立,答辩人某某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原告某某装饰公司(承包人、乙方)与被告某某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芜湖某某项目精装住宅维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协议条款约定:工程内容为芜湖某某广场B1、B2栋住宅楼精装修维修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芜湖某某广场住宅楼维修工程(共有住宅492户,有精装住宅429套),具体详见清单(清单所列工程量为暂定,以甲方工程部维修通知单及实际维修量为准),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维修质量、维修时间等问题对发包范围及内容进行调整,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合同有效期为从合同生效开始一年内有效,乙方维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或多次维修不及时的,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合同有效期;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清单工程量为暂定量,实际施工内容由项目部统筹安排、分配,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暂定合同金额1017118.2元(含9%增值税);专用条款约定: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清单工程量为暂定量,实际施工内容由项目部统筹安排、分配,按实际工程量结算。(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a)本工程综合单价一次包定(含措施费用)。本工程实物工程量按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结算。所有材料的采购、包装、保管、上下力、二次搬运、以及搬运过程、保管过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损耗、现场条件、加工场地、储存空间、装卸限制等均已包含在合同价中。b)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了本工程的场地条件、现场施工条件、施工技术难度、施工工艺要求以及工期的紧迫性等诸多施工风险因素,并将上述施工风险费用(含施工保障措施费用、特殊施工机械费用、赶工费用、特殊施工条件下的措施费等)包干在合同中。1.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a)本工程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仅实体工程量按实计取。b)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固定、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之外工程措施费用一次包定,结算时不因洽商变更、工程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及其他合同条件的变化做任何调整;其他费用按规定计取。4.1(1)本工程采取月度进度款的方式:维修工程经甲方和小业主验收合格后,每月20日汇总上报已验收合格部分的《维修工程签证单》及随附资料,甲方收到符合要求的《维修工程签证单》及随附资料后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甲方于次月25日前向乙方支付经双方确认总金额的80%作为工程款(发包人实际支付时,须全额扣回发包人代垫的劳保统筹等费用、水电费用、对比合同量超供的甲供材料费、各项违约金及罚款等)。(2)维修期满一年,乙方可办理当年度的维修工程结算工作,结算完成后,甲方累计支付至乙方实际维修合格工程价款的95%。(3)工程结算价的5%留作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按防水及防渗漏5年、装修及安装工程2年执行。相应维修内容的保修期满后,若无任何质量问题,则无息支付给乙方。九、竣工验收与结算2.1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将工程竣工图、竣工资料和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含工程量计算书、结算书及计价依据)交付发包人,竣工结算经发包人确认后报造价审计单位审核:审计单位由发包人选定;a、经集团审计,工程核减率达10%以上(含10%)的,其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同时承担等额(审计费用)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出。b、经集团审计,工程核减率达5%(含5%)-10%的,其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0%,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出:发包人承担20%。c、经集团审计,工程核减率达5%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3自承包人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结算资料之日起,承包人须配合发包人在十二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审核。3.4对审计咨询单位和承包人完成的本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成果,发包人在盖章签字确认前如有疑义,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审计咨询单位进行复核检查。对此,承包人不持任何异议,表示完全无条件理解和接受。承包人在投标和签订承包合同时,已充分考虑和无条件接受复核检查工作导致竣工结算完成时间延长造成的一切影响和损失。承包人承诺不会因此再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诉求。经发包方、承包方、造价审计单位或者发包方指定的内部审计部门三方核对并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发包人内部审定部门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盖章后双方办理完财务清算手续后,发包人将按财务清算后应付款项一个月内支付剩余结算价款。合同附件中列明墙面乳胶漆空鼓开裂综合单价为70元、外墙立面真石漆脱落综合单价为27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开工,后被告某某公司又将户外零星工程及户外真石漆和空置房乳胶漆工程交原告施工。2021年11月19日,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22年5月20日,原告向被告某某公司报送结算资料,申请结算总金额为3233176.45元。 2024年1月11日,江苏永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马鞍山金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对案涉工程结算进行了审核,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载明结算审定价为2444462.48元,扣除审计费及违约金58456.82元,故最终审定金额为2386005.67元,以上结果为一审,由于发包人需要进行复审,故审定单发包单位暂未签字、盖章。该报告书中还载明:“二、审核依据:1.贵单位与我司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2.发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1)招投标某件;(2)施工合同;(3)施工单位申报(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费用联系函;(4)设计变更/签证变更事项的确认单;(5)房屋维修工作的流转单;(6)甲方的核价单;(7)施工方报送结算书;(8)芜湖金鹰住宅维修工程的争议内容。3.计价依据:(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安徽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三、审核范围芜湖某某广场住宅楼维修工程,户外零星工程及户外真石漆和空置房乳胶漆工程;四、结算原则及审核方法1.结算原则:根据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因素有:固定全费用单价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均不予调整……2.审核方法(1)工程量:按发包人和承包人核准的竣工图纸计算,对于审批手续齐全、有效的现场事项确认单,按事项确认单计算。(2)综合单价:合同中已有的单价,按合同单价,合同中没有的单价,按合同内已有清单的计价原则重新组价。(3)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本结算与投标某件措施费比较无变化……” 2024年11月15日,江苏恒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被告某某公司委托,对案涉工程结算进行了复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载明审核结算价为1228776.35元,审核分析如下:1.住宅空置房墙面出新工程中墙面及顶面乳胶漆项目价格偏高,与市场价不符,审核时按市场价格调整为35元/m2,核减造价约6.03万元;2.住宅外墙墙面维修工程中真石漆维修项目价格偏高,与市场价不符,审核时按市场价格调整为80元/m2,核减造价约83.01万元;3.根据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审计费为65246.32元,已在审核价中扣除,核减造价约3.29万元;4.根据合同约定,计算超报违约金共计144531.63元,已在审核价中扣除,核减造价约11.22万元。经被告确认,复审较之初审,核减内容除上述审核分析外,仅在工程量上有细微核减,工程量核减金额为18557元。原告为便于解决争议,同意按初审工程量减去被告确认的核减工程量18557元作为结算工程量。现被告某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503183.57元,余款原告催要未果,遂成讼。 另查明,1.2020年9月2日,原告按招标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30000元。2.被告某某公司是被告某某公司的唯一股东。 上述事实有经举证、质证的原告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信息复印件、《芜湖某某项目精装住宅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结算书》《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投标函复印件、投标保证金转账电子回单打印件,被告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某某装饰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的《芜湖某某项目精装住宅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完成案涉项目施工并经竣工验收,被告某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工程款项。根据案涉合同约定,被告某某公司作为发包人有权进行复审,原告按照初审价格要求被告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项与合同约定不符。复审报告系被告某某公司单方委托做出,因对墙面及顶面乳胶漆项目价格、真石漆维修项目价格进行了调整,未能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工程最终结算金额的认定。因案涉合同明确约定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一次包定,并明确了风险,还明确约定案涉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固定,结算时不因洽商变更、工程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及其他合同条件的变化做任何调整。故复审对上述价格进行调整,显然与案涉合同约定不符,系对当事人风险及利益承担进行重新调整,有违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对风险及收益的预估和判断,不应予以采信。除此之外,复审在工程量上的核减,原告予以认可,故结合初审及复审的工程价款审定金额及上述认定意见,可以计算出案涉工程结算款为2425905.48元(2444462.48元-18557元),与原告申请结算金额3233176.45元相比,核减率为24.97%。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核减率达10%以上的,审计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同时承担等额(审计费用)的违约金,并由被告某某公司从原告工程结算款中扣出。因此,原告还应当承担审计费65246.32元及违约金65246.32元。扣除审计费、违约金及被告某某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被告某某公司仍差欠原告工程款792229.27元(2425905.48元-65246.32元-65246.32元-1503183.57元)。现装修及安装工程2年保修期也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792229.27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自初审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利息,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就复审结算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酌定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2024年11月4日)起计算。如前所述,结合初审及复审的工程价款审定金额及上述认定意见,可以计算出案涉工程结算款,故本案亦没有重新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必要。被告在庭审结束后还申请对真石漆实际施工内容与原合同清单施工内容是否相符、实际施工内容对应的工程量及单价与原合同清单对应的工程量及单价占比进行司法鉴定,不仅已经超出举证期限,且该部分内容在被告某某公司自己委托审核的复审报告中都没有体现及核减,被告亦没有提供真石漆实际施工内容与原合同清单施工内容不相符的初步证据,故对被告上述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的诉请,被告对此并无异议,且不存在工程款超付的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公司返还保证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某某公司是被告某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被告某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某某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应当对某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某某世纪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92229.27元及逾期利息(以上述未付工程款金额为基数自2024年11月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芜湖某某世纪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芜湖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30000元; 三、被告芜湖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芜湖某某世纪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芜湖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四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85元,由原告芜湖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52元,被告芜湖某某世纪发展有限公司、芜湖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59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王娟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