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621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二辆机动车辆且已查封,暂时无法处置,除此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及下落情况。******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及下落情况,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621执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