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西沃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西沃电梯有限公司与***、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03民初602号
原告:浙江西沃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古英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祥,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吴天。
原告浙江西沃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西沃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西沃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