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西沃电梯有限公司

临海市恒信灯饰有限公司与浙江西沃电梯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浙江西沃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82民初1744号
原告:临海市恒信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东塍镇下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719182745。
法定代表人:陈海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东,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西沃电梯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中林村二区2幢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MA28G6H42G。
法定代表人:祝周响。
被告:浙江西沃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古英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565852227A。
法定代表人:莫永良。
原告临海市恒信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西沃电梯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浙江西沃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临海市恒信灯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海市恒信灯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海市恒信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2元,减半收取1481元,由临海市恒信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阳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 吴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