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

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6-06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豫1002民催3号
申请人: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瑞祥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中文,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建行***继支行签发的票号为1050004320164185;票面金额为16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5日;收款人国网河北招标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