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

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与湖南金垣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3124民初1098号
原告: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魏武大道以东尚集街以南许继智能电网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被告:湖南金垣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花垣县大北门**。
法定代表人:麻军,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湖南金垣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金垣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10元,减半收取计3155元,由原告全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