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

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与信阳华祥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华祥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光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502民初396号
原告: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魏武大道以东尚集街以南许继智能电网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16781631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炜,河南黑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黑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信阳华祥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民权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32449129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信阳华祥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光山分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光山县官渡河产业集聚区航空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MA45CBDQX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华祥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华祥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光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被告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89元,减半收取2544.5元。由原告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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