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

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信阳华祥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城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003民初4780号
原告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魏武大道以东尚集街以南许继智能电网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12月4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历南,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信阳华祥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城县分公司,营业场所商城县城关镇崇福大道8号。
负责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1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信阳华祥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信阳市民权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与被信阳华祥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城县分公司、信阳华祥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2.46元,减半收取计2526.23元,由原告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哲
书记员宋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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