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正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财鲁招标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执35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正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泺大街**奥盛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86104644U。

法定代表人:姚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顺,系山东锦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财鲁招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二仙村103省道**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07132243L。

法定代表人:高拥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正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财鲁招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82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限山东财鲁招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山东正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证金250000元;二、山东财鲁招标有限公司支付山东正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3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0元,由山东财鲁招标有限公司负担。

由于山东财鲁招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7月2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山东财鲁招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邮件退回,本院公告送达上述文书。在执行中,因山东财鲁招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山东财鲁招标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0年7月21日、2020年10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山东财鲁招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8月19日,本院依法调取了山东财鲁招标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2020年9月23日,执行人员前往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二仙村103省道东1667号对山东财鲁招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多方查找没有找到该公司,经询问,附近村民表示对该公司也不了解。

4.根据山东正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线索,经查,本院作出(2020)鲁0112执3546号执行裁定书对山东财鲁招标有限公司名下在建设银行37×××26的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1年8月13日止,因余额不足,实际控制0元。

5.2020年11月18日,本院约谈山东正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顺,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将以上冻结的期限及申请续行冻结的相关事宜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其进行了告知,李银顺无法提供山东财鲁招标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山东财鲁招标有限公司破产审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55410元及应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55410元及应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山东财鲁招标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山东财鲁招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山东正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山东财鲁招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山东财鲁招标有限公司破产审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