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2民初3392号
原告:山东正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2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86104644U。
法定代表人:姚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顺,山东锦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庆武,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市。
被告:刘猛,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山东财鲁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二仙村103省道东16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07132243L。
法定代表人:高拥军,经理。
原告山东正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晨科技公司)与被告商庆武、刘猛、山东财鲁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鲁招标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晨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庆武、刘猛、财鲁招标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晨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贵院(2020)鲁0112执异29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追加商庆武、刘猛为(2020)鲁0112执3546号案的被执行人;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正晨科技公司诉财鲁招标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案,贵院作出(2019)鲁0112民初821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财鲁招标公司并未依法履行判决书生效的义务,正晨科技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已于2020年7月20日依法受理,受理案号为(2020)鲁0112执3546号。执行期间经贵院查询:1.财鲁招标公司无开户银行卡,无房产、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财鲁招标公司名下现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财鲁招标公司现无具体的办公地点,且财鲁招标公司2018年度开始便被济南市南部山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连续3年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财鲁招标公司自2017年起已停止经营;3.商庆武、刘猛系财鲁招标公司公司股东,商庆武、刘猛均未实缴出资。正晨科技公司认为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下,认缴期限未到期时,商庆武、刘猛股东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具体理由如下:1.商庆武、刘猛虽出资未到期,但人民法院己穷尽执行措施,第三人现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第三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即第三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己明显资不抵债,且第三人连续三年处于停止经营状态,综上,正晨科技公司申请追加商庆武、刘猛为被执行人具有事实依据。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6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之规定,正晨科技公司申请追加商庆武、刘猛为(2020)鲁0112执3546号的被执行人于法有据。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裁决结果错误。为维护正晨科技公司合法权益,提出诉讼,请求撤销原裁定,追加二被告为被执行人。
商庆武缺席,未作答辩。
刘猛缺席,未作答辩。
财鲁招标公司缺席,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7日,本院对正晨科技公司与财鲁招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9)鲁0112民初821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限财鲁招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正晨科技公司投保保证金250000元。二、财鲁招标公司支付正晨科技公司利息,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3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0元,由财鲁招标公司负担。因财鲁招标公司未主动履行(2019)鲁0112民初82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正晨科技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0)鲁0112执3546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正晨科技公司请求追加商庆武、刘猛为(2020)鲁0112执354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020年10月29日,本院作出(2020)鲁0112执异2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正晨科技公司的申请。正晨科技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2020年11月18日,本院作出(2020)鲁0112执35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因财鲁招标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财鲁招标公司于2014年9月3日注册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股东刘猛、商庆武。刘猛认缴出资额6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24年8月27日;商庆武认缴出资额4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24年8月27日,二人实缴出资额均为零。济南市南部山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分别于2018年7月10日、2019年7月10日、2020年7月6日三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年报信息显示只有2014年-2016年的年度报告。本院送达时,按照财鲁招标公司的企业登记注册地址邮寄送达,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商庆武、刘猛、财鲁招标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6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本案中,商庆武、刘猛对财鲁招标公司的出资期限虽尚未届满,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财鲁招标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应认定财鲁招标公司属于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除外情形,商庆武、刘猛未届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应当加速到期以偿还相应债权人的债务。综上,本院对正晨科技公司要求追加商庆武、刘猛为(2020)鲁0112执354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请求,予以支持,商庆武、刘猛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正晨科技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追加商庆武、刘猛为(2020)鲁0112执354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商庆武、刘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瑞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常保翠
书 记 员 赵 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