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正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津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财保176号 申请人:山东正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旅游路11777智能交通产业园2号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86104644U。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津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城区津二路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MA3F3WDR35。 负责人:***。 被申请人: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沂州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0986124Y。 法定代表人:**和,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正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津分公司、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2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浙商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津分公司、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2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