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日照华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103民初2626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邦国,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华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252号蓝天国贸中心1203号。
法定代表人,别鸿远,经理。
被告:山东金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蓝天国贸中心1203-2。
法定代表人:别春波,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华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1154元,由***负担。
审判员*昕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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