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执32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蓝天国贸中心**170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48994906U。
法定代表人:别春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谊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丹阳路北段桥村段),工商注册号371100228014879。
法定代表人:李宜亮,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宜亮,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谊博商贸有限公司、李宜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的(2019)鲁1102民初30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宜亮名下位于日照市天德北区007号楼03单元112号、301号(产权证:20××15)房产予以查封。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当事人履行完毕可申请解除冻结、查封,需要续行查封的应予查封届满前10日申请续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法乐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修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