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91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山东金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西、济南路南日照国际金融中心002幢01单元(01)1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48994906U。
法定代表人:别春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业宁,职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金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1民终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工程款及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山东金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2021年7月7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的工程款及银行存款共计64719.66元;2021年8月23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山东金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121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鲁1191执539号案件执行到位,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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