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台辖终字第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友力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大清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
上诉人友力机电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3)台温商初字第14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定性错误,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温岭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温岭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共签订了《上海名江电器有限公司区域代理商销售合同》(下称《代理商销售合同》)和《委托加工协议书》两份合同。依据《代理商销售合同》,双方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依据《委托加工协议书》,双方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代理商销售合同》第四条第1款中载明“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规定,……依法提交温岭市人民法院或台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但乙方即被上诉人方是否违约须经实体审查,故该约定存在不确定性,视为无效约定。《委托加工协议书》第七条约定发生争议“应到当地有关部门进行仲裁”,该约定并不明确,故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加工承揽合同,除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以外,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加工行为地在上诉人处,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虽本案双方实际构成两重法律关系,应分别起诉,但鉴于原告已一并起诉,原审法院亦一并受理,为减少讼累,原审法院可对全案所涉纠纷一并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3)台温商初字第1497-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金立友
代理审判员*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