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力机电有限公司

友力机电有限公司、昆明大清泵业有限公司与昆明大清泵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台温商初字第1497号
原告:友力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昆明大清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友力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大清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友力机电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友力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友力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戴晶淼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金丽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