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5民初485号
原告:***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浦卫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55W4G。
法定代表人:朱光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娴,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逸闻,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前锋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北湖生态产业园先导区永春道**码:911302055590634328。
法定代表人:钱春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前锋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 判 员 程 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田雪敏
书 记 员 张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