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302民初4339号
原告鸿运办公家具销售中心。
住所地南阳市。
经营者***,女,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南阳
市宛城区。
被告山东三春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南阳市科学技术馆。
法定代表人***,任馆长。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鸿运办公家具销售中心诉被告山东三春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科学技术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鸿运办公家具销售中心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鸿运办公家具销售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保全费8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