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13民终37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三春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53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嘉祥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世举,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原审被告:南阳市科学技术馆。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范蠡东路1666号。
法定代表人:***,任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鹤,女,汉族,1993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系科技馆工作人员。
上诉人山东三春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春晖教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科学技术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7)豫1302民初4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三春晖教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郜世举,**,南阳市科学技术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春晖教育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实际上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进行审理。涉案工程项目未竣工验收,未达到支付施工款的标准。**向法院提交的工程量清单系其单方制作,并不能客观反映实际施工量及工程款,而且该清单并没有三春晖教育公司的盖章,说明**与三春晖教育公司之间并没有完成实际工程量验收确认,也无法据实结算工程款。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认定本案系承揽合同关系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法律关系应当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南阳市科学技术馆为涉案工程的总发包人,若判决三春晖教育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南阳市科学技术馆作为总发包人因未及时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一审未判决南阳市科学技术馆承担任何责任,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对方每次通知整改,**都落实了。***作为三春晖教育公司在涉案工地的负责人,其在结算书上签字的行为代表三春晖教育公司。
南阳市科学技术馆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春晖教育公司支付给**施工费285500元,并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南阳市科学技术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25日,南阳市科学技术馆作为甲方,与乙方三春晖教育公司签订“南阳市青少年课外活动中心课程设计及配套设施采购安装、培训服务项目”合同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根据南阳市青少年课外活动中心课程设计及配套设施采购安装、培训服务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标有限公司招标文件的要求,由南阳市科学技术馆(以下简称甲方)、三春晖教育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协商同意,共同签订南阳市青少年课外活动中心课程设计及配套设施采购安装、培训服务项目合同。现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一、合同价格:(1)合同总额(含税):5980400元(大写**********)。(2)合同总额指乙方为完成本项目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及深化设计、设备(含软硬件)及零配件的购置、包装运输、安装调试、相关配套布置、室内机公共通道墙面布置、馆室内环境监测和空气净化、强弱电综合布线等相关内容、保险、质保期、技术培训、售后服务、全额含税发票、雇员费用、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的措施费、规费及(招标、投标文件)实施过程中的与合同履行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3)在项目实施时,乙方必须按合同总额进行总价包干,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在确定合同总额后,如因甲方原因须对深化设计成果进行设计变更的,以设计变更内容为准[设计变更必须经甲方、项目管理单位、乙方及其他相关单位(如有)确认才有效]……。三春晖教育公司为了履行“南阳市青少年课外活动中心课程设计及配套设施采购安装、培训服务项目合同”,其作为甲方与**(乙方)协商,由乙方对南阳市青少年活动中心的装饰工程进行施工,后**按照三春晖教育公司提供的“南阳市青少年课外活动中心课程设计及配套设施采购安装、培训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配套施工图纸”组织人员对南阳市青少年活动中心的体育健身室、电子阅览室、心理健康辅导中心、绿色网吧、陶艺泥塑室、小记者站、国学体验室、烙画艺术坊、手工艺术坊、电子琴室、棋艺室、艺术插画室、舞蹈室、书法国画室、美术室、电窖室、地下室电梯前室、地下室餐厅、模型室、办公室隔断改造(二层、三层)其他及南阳市科技馆报告厅进行了装修施工,工程完工后,经三春晖教育公司验收,由三春晖教育公司在南阳市科学技术馆项目的负责人**雪经理在“南阳市青少年活动中心装饰工程量清单”及“南阳市科技馆报告厅施工清单报价”上签署“清单(工程量、单价)属实”并签名,同时确定**装饰施工总价款为455500元。在**施工过程中,三春晖教育公司分四笔转账给**工程款170000元,下余款项285500元一直未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故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三春晖教育公司将其承揽的南阳市青少年课外活动中心课程设计及配套设施采购安装、培训服务项目合同中的装饰工程部分交付给**进行施工。**按照三春晖教育公司提供的南阳市青少年课外活动中心课程设计及配套设施采购安装、培训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配套施工图纸完成了对南阳市青少年课外活动中心的装饰工程,三春晖教育公司对**完成装饰工程部分进行了验收,并由其项目负责人在装饰工程量清单上签名确认了工程量及单价,三春晖教育公司依法应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与三春晖教育公司在装饰工程量清单上确定总价款为455500元,三春晖教育公司已支付给**170000元,下欠价款285500元未付,现**要求三春晖教育公司支付剩余价款285500元的请求,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二、因双方对逾期支付价款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故对**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南阳市科学技术馆与三春晖教育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关于南阳市青少年课外活动中心课程设计及配套设施采购安装、培训服务项目,应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三春晖教育公司将其承揽的上述合同中的装饰工程部分,交由**负责施工,因此,三春晖教育公司应当对**的装饰施工成果负责。**与南阳市科学技术馆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装饰施工也不属于建设施工合同范畴,故对**要求南阳市科学技术馆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四、**将装饰施工完成并交付给南阳市科学技术馆后,三春晖教育公司在装饰工程清单上签名确认的行为应视为该公司已对**完成的装饰工程进行了验收,三春晖教育公司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限山东三春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李晖人民币2855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3元,保全费2020元,由山东三春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三春晖教育公司在二审庭审中自认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6月19日经验收合格,对***主张的施工费数额也无异议。三春晖教育公司称南阳市科学技术馆已支付合同约定价款的80%,南阳市科学技术馆庭后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的一种。根据三春晖教育公司与南阳市科学技术馆以及三春晖教育公司与**之间合同的约定,三春晖教育公司与南阳市科学技术馆、三春晖教育公司与**之间均形成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一审对案件定性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应的装修工程,并经验收合格,三春晖教育公司对***主张的施工款亦无异议,三春晖教育公司应当对此承担支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南阳市科学技术馆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应在其欠付工程款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三春晖教育公司与南阳市科学技术馆自认的事实,南阳市科学技术馆欠付的工程款超出**主张的施工费数额,故对**要求南阳市科学技术馆对其施工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三春晖教育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2民初439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南阳市科学技术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583元,由山东三春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彬
审判员孙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郝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