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春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南阳市南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三春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1302民初4387号
原告南阳市南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仙明,任该公司经理。
地址南阳市卧龙区姜沟村原南镇公路南侧。
委托代理人**,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三春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53号。
委托代理人***、***,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南阳市南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木业公司)诉被山东三春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春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诉至法院,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受原告南方木业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裁定,对被告三春晖公司价值63000元的财产进行了保全。2017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方木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三春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阿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方木业公司诉称,南阳市科学技术馆委托南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南阳市青少年课外活动中心课程设计及配套设施采购安装培训服务进行采购,被告山东三春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中标。被告三春晖公司中标后,于2016年12月9日与原告签订采购合同一份,购买原告的产品为:八仙桌10张、棋艺桌6张、国学桌15张、国画桌13张及其它产品,合同约定的价款为800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也予以接受。后原告按照约定安装完毕,并交付给南阳市科学技术馆使用,但被告三春晖公司却不支付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推诿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山东三春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80050元,并支付违约支付货款的违约金160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2016年12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一份计三页。证明1、本案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本案当事人为本案原被告;2、该合同总价款为74650元;3、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约定了对货物验收、支付货款和违约责任;
第二组,南方木业公司送货单三页。证明原告方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履行完毕交货义务;
第三组,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税务发票,税务发票合计80050元,当时被告未提出异议,也未付款。
被告三春晖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状中事实理由中第一句话南阳市科技馆委托被告三春晖公司采购属实,因此本案应当追加第三人科技馆为本案的当事人;2、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三春晖公司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被告三春晖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一真实性有异议,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本合同需要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由于当时涉及第三方南阳科技馆,双方再订立合同时仅加盖了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因此该份合同未生效。也只有当第三方南阳科技馆认可后,经法定代表人签字该合同才生效;对第二组证据,送货单真实性有异议,该送货单上明确注明经办人为科技馆彭主席,而*主席为南阳科技馆工作人员,印证了本案中原告已知货物使用人为南阳科技馆;在送货单上没有被告三春晖公司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与被告三春晖公司不具有关联性;对第三组证据增值税发票系单方出具,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互无异议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双方存有异议及证明观点有异议的部分,在评析部分予以综合认证。
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及法庭调查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16年12月9日,原告南阳市南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三春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山东三春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南阳市南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地点:南阳市政府科技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遵守以下条款:一、供货产品的名称、商标、型号、制造厂商、数量、金额、交货时间八仙桌10张单价1950元合计19500元棋艺桌6张单价1300元合计7800元国学桌15张单价1900元合计28500元国画桌13张单价1450元合计18850元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交货。合计74650元……三、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货物由乙方送货上门,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的地点(南阳市范围内)。……五、验收方式、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要求1、甲乙双方以乙方样品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签署验收证明文件。2、货物的质量保证和免费维修期按国家三包规定为准。……六、付款方式甲方验收合格5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七、违约责任1、乙方交付的货物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3、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政府采购办的要求办理结算手续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2%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可向南阳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八、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起3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十一、其它1、合同所有附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加盖了被告山东三春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和原告南阳市南方木业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后,原告南方木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南阳市科学技术馆送去了合同约定的八仙桌、棋艺桌、国学桌、国画桌及返新圆凳、方凳和鼓架,被告三春晖公司在南阳市科技馆的工作人员在原告的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由于第一次送货时缺少棋艺桌一张,后送到后由南阳市科技馆的工作人员在原告的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原告南方木业公司给被告开具了河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金额分别为74650元和5400元。并向被告追要货款,但被告三春晖公司一直推诿拒付。原告遂于2017年9月27日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20000元。被告三春晖公司提出追加实际使用人南阳市科学技术馆为被告,但原告南方木业公司不同意追加被告,经法庭审查后,本院认为被告追加被告的申请,缺乏依据,并当庭告知被告不同意其申请。
本院认为,一、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2月9日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了合同双方的名称、标的、数量、价款、质量、交货时间、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加盖了双方公司的公章,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产品,并交付了返新圆凳、返新方凳、鼓架,被告三春晖公司的工作人员接收了上述物品,并在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后原告给被告开具了正规的增值税发票,诉讼中,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的货款。对此事实本院予以认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加盖有被告公司印章,且原告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三春晖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如约收取了原告交付的货物,且被告也实际支付了部分货款,因此,双方合同属有效购销合同,故被告辩称的合同未签字不生效的主张,理由不够充分,本院不予认可。现原告要求被告三春晖公司向原告南方木业公司支付货款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已支付给原告20000元货款,故应由被告三春晖公司再支付给原告南方木业公司余款60050元。二、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601元的请求,根据双方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约定“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政府采购办的要求办理结算手续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2%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可向南阳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因双方签订的合同总价款为74650元,故应由被告三春晖公司支付给原告南方木业公司违约金1493元为宜。三、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被告是本案购销合同的当事人,虽然南阳市科学技术馆系实际使用人,但被告和南阳市科技馆是基于政府采购行为而发生的业务关系,并非因本案合同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故被告要求追加被告的申请,理由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山东三春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南阳市南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60050元,并支付给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49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0元,保全费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郜付林
审判员丁心然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