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鄂0102执恢10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销售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岸民商初字第1395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销售分公司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了担保人徐汉群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三阳广场B栋24层2709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第2012021700号),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销售分公司书面申请以拍卖保留价1,701,540元接受上述房屋抵债,被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9日自动履行60万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7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了担保人徐汉群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三阳广场B栋28层8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市200005883),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销售分公司书面申请以拍卖保留价1,967,630元接受上述房屋抵债。以物抵债后仍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所欠的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
本院通过二次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调查工作,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本院已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毅
审判员 王晓峰
审判员 闸 浩
书记员 文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