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申联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11民初7956号
原告深圳市申联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2021年5月6日,原告深圳市申联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深圳市申联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朝保
书记员  董梦君